(2015)双流民字第6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成洪明与张和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洪明,张和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字第6528号原告成洪明,男,200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法定代理人成小兵,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原告父亲)被告张和美,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洪明与被告张和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洪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和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古城村的房屋(栋号5-3,楼层2楼,面积57.50平方米、业务件号:权0159608)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洪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和美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古城村的房屋(栋号5-3,楼层2楼,面积57.50平方米、业务件号:权0159608)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