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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9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姚厚平与巫溪县隆望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王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厚平,巫溪县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王象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98号附2号原告姚厚平,男,汉族。被告巫溪县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象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象新,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巫法民初字第1298号附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合解协议,原告姚厚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重庆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所的的位于巫溪县凤凰镇中河村1组工业园区的办公房屋及土地(房地产权证号为“319房地证2013字第05**号,房地籍号为WX0010010003000001010,土地使用面积12704.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611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姚厚平提供担保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201房地证2009字第58655号)的查封。本案依法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姚厚平负担。审 判 长  何太斌代理审判员  曹先敏人民陪审员  邵静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