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健、黎秀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健,黎秀崎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陈健(原审被告),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秀崎,经商。上诉人陈健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陈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周巧慧助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