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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邱丽华诉邱利军、郭飞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丽华,邱利军,郭飞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邱丽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邱利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飞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邱丽华与邱利军、郭飞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