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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振然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郭振然。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然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然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振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振然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瑶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