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容沃赋与宋双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沃赋,宋双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容沃赋。委托代理人张烈勤、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双剑。原告容沃赋诉被告宋双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容沃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沃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沃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容沃赋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