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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容沃赋与宋双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沃赋,宋双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容沃赋。委托代理人张烈勤、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双剑。原告容沃赋诉被告宋双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容沃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沃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沃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容沃赋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