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韫竹与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韫竹,刘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张韫竹,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胡建东,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旭,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韫竹与被告刘旭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韫竹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韫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韫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韫竹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