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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071宋胜哲与金立国、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胜哲,金立国,吴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宋胜哲,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立国,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吴琼,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胜哲诉被告金立国、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胜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立国、吴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胜哲撤回对被告金立国、吴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殿才审 判 员  程延春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