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守成、吴桂平与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成,吴桂平,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孙守成,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吴桂平,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俊如,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成、吴桂平与被告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守成、吴桂平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成、吴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90.00元,减半收取3395.00元,由原告孙守成、吴桂平承担。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