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苗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09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被执行人苗立波。申请执行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立波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042.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20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