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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黎识新与梁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090号原告黎识新。被告梁振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识新诉被告梁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前3日传唤当事人于2015年8月1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在开庭时,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者推卸其他事务。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识新负担。审判员丘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