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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恭礼、邱瑞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恭礼,邱瑞音,邱育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万坤,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公司员工。被告张恭礼。被告邱瑞音。被告邱育龙。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河公司)与被告张恭礼、邱瑞音、邱育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万坤、谭泽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恭礼、邱瑞音、邱育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张恭礼、邱瑞音给付原告货款490000元及违约金(以4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14年3月25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2、被告邱育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恭礼、邱瑞音、邱育龙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3年1月18日,山河公司与张恭礼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NO:SWZ1202656),合同约定:张恭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山河公司生产的ZYJ1060B型静力压桩机一台,单价268万元;由张恭礼于提货前2天内支付168万元,余款100万元从提货后第二个月开始分10个月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如张恭礼未按约定支付款,则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产品质量标准、交货地点、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保修条款等作了约定。邱瑞音、邱育龙作为张恭礼的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2、2013年3月20日,邱瑞音、邱育龙分别向山河公司出具了《保证书》,承诺对张恭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13年5月28日,山河公司向张恭礼交付液压静力压桩机一台,该设备型号为ZYJ1060B型、产品编号为S001018。4、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张恭礼所欠山河公司分期应付款100万元,应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的每月给付10万元。张恭礼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给付5万元、2014年1月13日给付10万元、2014年8月12日给付9万元、2014年9月30日给付17万元、2014年11月27日给付10万元,共计给付51万元,尚欠货款49万元未给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山河公司与被告张恭礼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被告邱瑞音、邱育龙分别向原告山河公司出具《保证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山河公司向被告张恭礼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后,被告张恭礼理应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货款,故原告山河公司要求被告张恭礼给付货款49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恭礼未能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山河公司主张按《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以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从2014年3月25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该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瑞音为被告张恭礼的连带债务担保人,且该连带担保关系发生于张恭礼、邱瑞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邱瑞音应对被告张恭礼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邱育龙向原告山河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对被告张恭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山河公司主张被告邱育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恭礼、邱瑞音、邱育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恭礼、邱瑞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邱育龙对被告张恭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育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恭礼、邱瑞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4643元,由被告张恭礼、邱瑞音、邱育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