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非执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朋飞、刘晓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非执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曹朋飞,农民。被执行人刘晓亚,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0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执行人曹朋飞、刘晓亚计划外生育子女为由,依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高计育征(2015)0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9920元。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曹朋飞、刘晓亚,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做出的高计育征(2015)0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高计育征(2015)0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49920元,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申请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动敏审判员 李占国审判员 张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晓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