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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胡某甲,无固定职业。被告付某,个体。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1987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胡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一年之久,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付某未到庭,但其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的离婚理由和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丙。××××年××月××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一年之久,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的离婚理由和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长达28年之久,彼此间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与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不应因生活中发生矛盾而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旭艳人民陪审员  刘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