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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团诉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团,魏延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53号原告魏团,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彦涛,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团诉被告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延听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