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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威海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西北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村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某某,女,1949年8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