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甘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甘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865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杰。委托代理人许智敏。委托代理人徐锋。被告甘震华,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