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水源、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座。法定代表人谷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包卿,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水源。被执行人���新。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新、李水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新、李水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李海雄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