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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陆金莲与张辉、黄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金莲,张辉,黄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金莲。委托代理人:谭尚军,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枝。上诉人陆金莲因与被上诉人张辉、黄��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3日,陆金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张辉、黄金枝连带偿还借款26万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张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且该案亦涉嫌上述犯罪,依法本案相关材料应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陆金莲的起诉。陆金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220元,均予以退还。陆金莲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涉嫌犯罪,无事实依据。张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利用2012年6月5日成立的宁国市鑫辉农资供销协会名义从事犯罪活动,而案涉借贷发生于2011年,且张辉、黄金枝夫妻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投资,其借贷用途合法,与张辉的犯罪活动无关。二、案涉借款系张辉、黄金枝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张辉构成犯罪,但黄金枝未涉嫌犯罪,原审笼统驳回陆金莲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陆金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及登记债权数额,系属客观事实。原审据此认定案涉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裁定驳回陆金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陆金莲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严荣荣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