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徐某,女。被告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远红审 判 员 陶向荣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