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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徐某,女。被告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远红审 判 员  陶向荣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