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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56号罪犯马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了(2013)襄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69203.36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在文艺队改造期间,能刻苦训练,坚持练习基本功,圆满的完成了演出任务;在监区的劳动创收中,吃苦耐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较好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出勤率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