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牧飞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牧飞,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144号原告李牧飞,男,1980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87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英瑜,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原告李牧飞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家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慧、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后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慧、谭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李牧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牧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牧飞撤回对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六元五角,由原告李牧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常洁代理审判员 刘慧代理审判员 谭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