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吕义章等人、福建省福安市华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吕义章,吴守红,吕品章,陈琴容,福建省福安市华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7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087715-5。法定代表人吕义章。被告吕义章,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守红,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吕品章,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琴容,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赛江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691552-7。法定代表人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吕义章、吴守红、吕品章、陈琴容、福建省福安市华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吕义章、吴守红、吕品章、陈琴容、福建省福安市华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陈琴容的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吕品章的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冻结被告吕品章所有的位于福安阳头工业路15号龙成锦江花园9号楼604号(安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00129**)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以上各项房产的保全期限均三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吕义章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和平街上岐头60号望江花苑2号楼D单元1102号房产(产权证号:01201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吴守所有的闽JH57**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