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楠与谢存勇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王楠,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存勇,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王楠与谢存勇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61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谢存勇支付王楠拖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九万三千元。因谢存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6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唐晓春助理审判员 顾漱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