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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福市场彬立装饰材料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福市场彬立装饰材料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委托代理人肖大伟,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福市场彬立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69区创业二路新福市场2栋1层11号。经营者李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福市场彬立装饰材料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秀    萍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王先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嘉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