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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56号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明,男,34岁,汉族。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