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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梅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丁某某,樊某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樊某甲,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丁某某,女,1963年3月18日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樊某甲之妻。被告樊某乙,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丁某某与被告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石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