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梅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丁某某,樊某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樊某甲,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丁某某,女,1963年3月18日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樊某甲之妻。被告樊某乙,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丁某某与被告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石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