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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莫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男,1989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委托代理人叶开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莫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后祥,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包某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梅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开科,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都市闲园酒店”参加别人婚宴时,见该酒店职员包某某��了他一眼,以为包要“弄”他,遂手持随身携带的猎刀从酒店大厅冲出门外将包某某杀伤,包某某受伤后向房湖公园侧门跑,被告人莫某某持刀追赶,后被民警拦截,莫某某仍持刀在人群中挥舞,不听民警劝阻。被告人莫某某经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莫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诉称: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都市闲园”酒店用餐时,无故寻衅滋事,原告人上前劝阻,被被告人用刀将右前臂中下段刺伤,造成原告人右前中下段锐器伤伴尺侧屈腕肌、肌腱部分断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医疗费3934元、误工费(114.5元/天×26天)2977元、护理费(80元/天×5天)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合计751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文书;证实公安机关侦办此案件的程序合法性。2、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莫某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莫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本案作案工具猎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5、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本案作案工具系一把蓝色折叠刀。6、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7、房湖公园视频截图照片;证实了案发过程。8、毒品检测尿检报告、尿检结果照片;证实被告人莫某某被挡获后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尿液呈阳性。9、被害人伤情照片、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被诊断为右前臂中下段锐器伤伴尺侧屈腕肌,肌腱部分断裂。10、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包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1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证实今年5月2日中午,他和母亲一起在广汉房湖公园内的餐厅里参加他表弟的婚礼,因为他吸食冰毒后产生了幻觉就觉得站在厨房门口的一个穿红色短袖的男子要打他,于是他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一边追那个男子一边用刀划,不清楚是否用刀划伤了这名男子。12、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年5月2日中午他在他母亲开的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餐厅帮忙,当天中午有结婚的,到12时50分左右,他站在餐厅的过道上看餐厅里举行的结婚仪式,这时,从餐厅里出来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问认不认识该男子,该男子一边说还一边想用右手搭在他的肩膀上,他下意识让开了,然后该男子情绪一下子就激动起来了,问他是什么意思,还一边说一边用右手摸身后,像在摸刀,当时他没有回答就让开了,回到了餐厅办公室,在办公室里,餐厅服务员就��来说该男子去追他母亲去了,他听后就在办公室里拿了一根压书画的镇尺防身,然后和他父亲一起到了餐厅的过道上,到过道时他看见他母亲和餐厅工作人员张文彦还有该男子和该男子的母亲在餐厅过道上,他就和他父亲站在张文彦身后,该男子一直在那乱骂,他们没有说话一直站在那里,突然该男子用右手从身上摸了一把刀出来拿在手上,刀已经是打开的状态了,然后该男子就拿刀向他冲过来,第一次冲过来时他就手将男子推开了,推开之后该男子又持刀对他冲过来并持刀乱舞,他又想去挡的时候被该男子划伤了右手手腕处,然后他就开始跑,该男子持刀在后面追,他就一直跑到了房湖路的公园门,之后警察到了将该男子截住,该男子还用刀向警察乱舞,警察见状用警棍将该男子手持的刀打掉将该男子制服了,然后他就到医院去了。1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她今年5月2日在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餐厅上班,当天有人结婚,到了13时左右,她听同事告诉她餐厅有人持刀杀人,她马上就跑到外面看到一名男子持刀在追一名叫包某某的男子,然后她就马上打了报警电话,打了电话后她追到房湖路那边的公园门口时看见行凶的男子都被警察抓住了。1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2日中午她和儿子莫某某一起到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餐厅参加她侄儿的婚礼,到了现场后她就和莫某某坐一起休息,到了婚礼开始的时候莫某某就开始喝酒了。后来,莫某某在喝酒的时候看到一个小伙子站在餐厅传菜的过道上,莫某某什么话都没有说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向那名小伙子冲过去,然后她就起身去拉住莫某某,她拉住莫某某后就告诉那名小伙子莫某某身上有刀,那个小伙子看见莫某某手上拿着刀就走了,她妹妹就拉莫某某回到了座位上,她就站��过道上给一个女的说莫某某神经有问题,脑袋有点不对,过了一会那名小伙子手上拿了一把刀又返回了过道,莫某某看见那名小伙子返回后就又冲过去,冲过去的时候莫某某从身上把刀拿出来,后来莫某某就在追那个小伙子,中途不知道在哪里莫某某用刀将那个小伙子杀到了,她看见莫某某往房湖路那边的公园门跑她就追了上去,追上去之后她看见莫某某已经被警察控制了。同时证实,莫某某手臂上的伤是5月1日有人给莫某某砍伤的,莫某某没有什么疾病,应该是吸食了毒品导致的状态。1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人是都市闲园餐厅的服务人员,在今年5月2日中午12点过,她看见有一个参加婚礼的男子和一起坐着的一个中年妇女在吧台说什么,然后和老板娘一起往婚礼大厅走了过去,她看那里围了很多人,老板娘还没说什么,那个男子就做出一个用刀捅人的动作,老板娘就躲开了,然后老板娘的儿子包某某也过来了,当时她要上菜就走了,后来听说包某某被那名男子捅伤了。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2日12时50分许,他正在房湖公园都市闲院餐馆厨房外的过道上传菜时,他听到离过道7、8米处有吵架的声音,于是他就过去看,他看见一名男子一只手背在背后面,这名男子的母亲在旁边,这时他姐让他快点离开说这名男子身上有刀,然后他们就退到厨房的过道里,他继续传菜,他姐回到了大厅吧台,他侄儿从厨房门出去了,大约过了几分钟,他看见该男子的母亲在厨房过道前面的7、8米处,该男子母亲说该男子平时在吸毒,神经有点不对,又过了几分钟,他听大厅的服务员说该男子拿刀砍他姐去了,他就马上从厨房的过道到了大厅,这时他侄儿和他侄儿的父亲也进了大厅,他们就一起去找他姐,在大厅的过道上他们��见这名男子的母亲,正想去问这名女的儿子的情况,这时这名男子就从酒席厅往大厅过道走过来,一只手还背在背后面,不停的说要干啥子,他们知道这名男子手上有刀,他们就往后退,这时这名男子就去追他的侄儿,他侄儿就往大厅外的路上跑,等到了房湖公园的中门附近时,他看见这名男子在不停在挥舞着刀,他就准备用菜刀把这名男子手上的刀砍下来,被他姐阻止了,他姐告诉他带他侄儿去医院,这时他才看见他侄儿手上全是血。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2日她正在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餐厅帮她弟弟李某甲的忙,中午12点30分许,她在酒席厅的门口时,她看见一名妇女拉住一名男子的左手,她的儿子站在这名男子前面1米多处,他看见这名男子另一手背在背后,手上有刀,而且这名男子嘴里不停说哥佬倌,要干啥子,她就叫她儿子快点离开,她儿子就���酒席厅反方向离开了,这时这名妇女就对她说该男子脑袋有问题,她就告诉这名妇女把这名男子拉到,不要出事情,这时这名男子冲过来对她说要干啥子,要杀她,她听后很害怕就躲到了厨房里。过了十几分钟后,她从厨房出来,看见很多人往餐厅外的路上跑,她也跟着出去了,这时她看见这名男子用刀不停对人挥舞着,等一会儿,她儿子从房湖公园中门过来,她看见她儿子用左手压在右手手腕,在不停的流血,她就马上叫她弟弟带她儿子去医院,后来警察赶到将该男子制服了。1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2日他在广汉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餐厅上班,当时餐厅正在举行婚礼,他们都站在婚礼大厅门口看,这时突然冲出来一个年轻男子对着包某某说“你看啥子嘛看”,这个男子还动手推包某某,后来该男子的母亲出来拉这名年轻男子,这名年轻男子就从裤包��摸出一把折叠刀,他就告诉这名男子的母亲把这名男子管住,后他们就散开了,过了几分钟要上菜时,包某某从厨房出来准备做事,走到凉菜房的位置,这名男子又往包某某的位置冲,在走廊上老板娘过来,老板娘问了他几句什么话他没有听清,这个男子就突然要打老板娘,老板娘躲开后,这名男子就跑去追包某某,他跟不上速度,等他到了凉菜房时就看到地面上有很多血,他追到房湖公园大门时,看到这名男子已经被警察制止了1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2日他工作的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餐厅有人结婚办酒席,在中午快吃酒席的时候,服务员跟他说餐厅里有客人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他听了后就从办公室走到办酒席的餐厅门外,看见一名年轻男子站在餐厅门口,他就过去问这名男子有什么事,这名男子就胡言乱语对他说“你要咋子,你要杀我嗦”,他们餐厅的工作人员包某某就走过来站在他背后大概一米左右的地方,他就面对该名男子,然后该男子突然从裤包里拿了一把刀出来指着包某某,并从他身边窜过去用刀指着包某某,包某某见状就往后退躲避,但在躲避过程中包某某的右手手腕处被该男子划伤了,他看见包某某受伤了,就叫包某某跑,包某某跑后这名男子还是拿着刀跟着追,后来他就打了报警电话,追到公园后门房湖路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并将该男子制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广汉市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门诊费用票据一张,证实原告人受伤后在广汉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3912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三周,门诊换药,出院后在门诊发生换药费用22元。被告人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告人莫某某答辩称: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等服刑完毕后挣到钱后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还称:自愿放弃要求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全面地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莫某某在酒店参加婚宴时持随身携带的猎刀随意殴打被害人包某某,致包某某轻微伤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的要件,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广汉市房湖公园“都市闲园酒店”参加其弟弟的婚礼时,看见在该酒店里的职员包某某,以为包某某要“弄”他,遂上前找到包某某并将���身携带的猎刀拿出,后被人劝开。随后,被告人莫某某在餐厅大厅看见被害人包某某出现后又冲上去手持随身携带的猎刀从餐厅大厅冲出门外将包某某右手臂杀伤,包某某受伤后向房湖公园侧门跑,被告人莫某某持刀追赶,后被民警拦截,被告人莫某某仍持刀在人群中挥舞,被民警制服。被告人莫某某被挡获后,经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害人包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包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花去住院医疗费3912元,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门诊换药。出院后,花去门诊换药费2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公共场合无端滋事,持随身携带的猎刀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莫某某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由于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包某某的人身造成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莫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并结合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原告人的损失为:1、医疗费3934元;2、护理费400元(5天×8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天×20元/天),合计4434元。对于原告人诉求的营养费,由于没有相关医嘱,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莫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434元。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刘 妍审 判 员  潘后祥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梦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