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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卜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卜某,打工。委托代理人张欧,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原告卜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欧,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同年12月2日补办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珍惜家庭,在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后回家不到3年时间,被告又因犯抢劫罪再次入狱,现在溧阳监狱服刑。被告一次又一次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还未到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4年4月19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4月20日被告假释回家,其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5月12日。2014年8月14日,被告因犯抢劫罪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被告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013)浦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普墩村14组31号建有二层楼房1幢,无建房手续,建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被告母亲名字。对于上述房屋,被告主张系其服刑期间所建,建房费用一部分来自于其服刑前所赚的钱,另一部分系向家中亲戚朋友借款。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事实不认可。另被告主张原告的亲戚在其与原告夫妻存续期间向其二人借款,数额不确定;其亦向姐夫借款6、7万元用于盖房子等用途,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均不认可。鉴于目前被告尚在服刑中,对其主张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之双方主张的房屋、债权债务均涉及案外人利益,经本院释明和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本案中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暂不予处理,由双方另行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被告王某甲在与原告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因为触犯刑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原告坚持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卜某要求与王某甲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存在争议的房屋、债权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故本院不予理涉,双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卜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戚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