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47号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旸,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敏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