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金华、陈大开等与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陈金华。原告陈大开。原告陈大海。原告陈大春。被告陈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负责人卢薛青。委托代理人陈康新。原告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与被告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磐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被告陈健,被告人保磐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康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诉称:2015年5月12日19时05分许,陈健驾驶浙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诸永连接线从云山方向驶往新渥方向,途径磐安县深泽乡翠坞村路段时,与行人陈宝住发生碰撞,造成陈宝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公司支付陈宝住1万元的浙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强制险抢救费用,陈宝住死亡后陈健与四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陈健无力赔偿11万元的强制险赔偿金,磐安县保险公司却以陈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现四原告作为受害一方,特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的赔偿金。被告陈健辩称:该赔偿的已经有过赔偿,我现在已没有能力赔偿。我的助力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帮我出这笔钱。被告人保磐安公司辩称:因陈健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根据规定,我公司只负责进行垫付,垫付后有权向陈健追偿。根据后力村的实际征地情况,死者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标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19时05分许,陈健驾驶浙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诸永连接线从云山方向驶往新渥方向,途径磐安县深泽乡翠坞村路段时,与行人陈宝住发生碰撞,造成陈宝住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等证据,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健与陈宝住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宝住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67585.76元。人保磐安公司已垫付陈宝住的医疗费用1万元。陈宝住死亡后,陈健与四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另查:陈健驾驶浙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人保磐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宝住的承包地在高速公路建设和新城区开发过程中被征用,系失地农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属情况登记表征地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故该认定书应作为本案处理的重要依据。被告人保磐安公司作为浙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但由于被告陈健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作出赔偿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陈健追偿。鉴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陈宝住死亡,四原告应获得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数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也已超过限额的11万元,故四原告诉请被告人保磐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案件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人民币100000元(已扣除诉前垫付的10000)。二、驳回原告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华、陈大开、陈大海、陈大春负担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负担4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