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