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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保国申请执行郑州首沃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国,郑州首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国,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匡城乡纸坊村87号。被执行人郑州首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315号。法定代表人聂华,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首沃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