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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7月29日下午十四时开庭审理。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未按本院传票传唤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