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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亚楠与郑国辉、陈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79号原告苏亚楠。被告郑国辉。被告陈腾。被告魏开学。被告王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亚楠与被告郑国辉、陈腾、魏开学、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亚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国辉、陈腾、魏开学、王海龙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国辉、陈腾、魏开学、王海龙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攀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房权证济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办理抵押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