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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万伟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万伟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万伟兴,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万伟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