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玲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万伟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万伟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万伟兴,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万伟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