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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宋旭与辜朋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辜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宋旭,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欧舸,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朋康,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宋旭与被告辜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旭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辜朋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旭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9日、2011年10月23日、2011年12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三张。2012年上半年起,原告多次催促其还款,但被告均在外躲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辜朋康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辜朋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2011年10月23日、2011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分别为3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同时,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欠条》各一张。其中2011年4月9日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旧大桥的住房拆时还款;2011年10月23日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2月23日归还;2011年12月5日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另查明,被告辜朋康的户籍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5月18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大佛街道任家坝村7组嘉州长卷项目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拆迁范围为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任家坝村7组嘉州长卷项目范围内的合法农村房屋,户数、人数以2006年6月20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公安户籍管理系统登记的户数、人数为准。2015年1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求,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三张、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关于2011年12月5日的《欠条》,原告主张欠条中载明的2万元系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差欠其2万元的事实,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并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反驳,应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虽然上述欠条中返还期限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进行了催告,其诉至本院的行为(2015年1月22日)应视为其对被告进行了催告,但是应该给予被告合理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酌情认定该合理期限为15天,被告应当在催告其履行之日起15日履行还款义务。在2011年4月9日的借条中约定“以旧大桥的住房拆时还款”,根据被告的户籍证明、《大佛街道任家坝村7组嘉州长卷项目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原告的陈述,双方约定的住房已经拆迁,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1年10月23日的《借条》约定的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该按期归还借款。而综上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辜朋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旭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3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辜朋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轩审 判 员  高兴伟人民陪审员  汪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雅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