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鹏、张彦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张大鹏,张彦法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鹏,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张彦法,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大鹏、张彦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许昌市运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