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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师红涛、郑定亚、张珊珊、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红涛,郑定亚,张珊珊,宋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红军,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贷中心主任,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孙春光,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贷中心经理,住该社家属区。被告师红涛,男,,汉族,住华县。被告郑定亚,男,汉族,住华州。被告张珊珊,女,汉族,住华县。被告宋冬冬,男,汉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师红涛、郑定亚、张珊珊、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