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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常岩君诉被告杨宝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岩君,杨宝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常岩君,男。委托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调解,参加法庭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宝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岩君诉被告杨宝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岩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宝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岩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岩君撤回对被告杨宝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剩余250.00元返还原告常岩君。审判长 梁 峰审判员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