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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树清与王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清,王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刘树清,居民。被告王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清诉被告王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树清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