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树清与王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清,王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刘树清,居民。被告王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清诉被告王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树清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