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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被上诉人张焱银行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张焱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代表人张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亚炎,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定松,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焱,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焕峰,男。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北京西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焱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张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浦发北京西路支行亦同意张焱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在本案二审中,张焱申请撤回起诉,浦发北京西路支行亦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焱撤回起诉,且其不得重复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合计302元,均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