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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580号原告: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存。委托代理人:陈建春,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嘉兴诚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