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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与龚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龚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670号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居委硫磺9组,组织机构代码56560364-2。法定代表人黄万霞,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成斌,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友君,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重庆市美菲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