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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异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侍光军与董建、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侍光军,董建,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异字第00024号异议人(案外人)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东城水岸13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大勇、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侍光军,居民。被执行人董建,居民。被执行人贺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侍光军与被执行人董建、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德公司)2015年6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7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大勇、申请执行人侍光军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董建、贺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灌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建、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侍光军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告董建、贺文不服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灌执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2014)灌执字第14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异议人以永德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主体,被查封车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撤销(2014)灌执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苏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评估、拍卖措施。再查,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股东贺文实缴出资30万元人民币。股东罗玉乾实缴出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2014)灌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2014)连民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2014)灌执字第1404、1404-1号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永德物流有限公司章程;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购车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异议人永德公司称,法院裁定查封并拟拍卖的苏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是异议人公司购买,并非被执行人董建、贺文的个人财产,异议人具有对该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权。法院的查封、拟拍卖行为侵犯了异议人对该车的所有权。异议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贺文虽然是异议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异议人公司有多名股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并不混同,异议人被列为被执行主体于法无据。异议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如法院在执行阶段直接将异议人列为被执行主体,那就使异议人丧失了完整诉讼抗辨的权利,执行不能代替审判,且《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主体的规定。异议人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将异议人列为被执行主体,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本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公司对股东个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贵院的裁定和执行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影响了异议人经营活动。综上,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灌执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苏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评估、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辩称,永德物流公司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查封车辆。被执行人董建、贺文未到庭。本案争议焦点是:永德物流公司系被执行人贺文与案外人罗玉乾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并非一人公司,能否追加永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异议人永德公司系被执行人贺文与罗玉乾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加异议人永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而该条款内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院的追加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同时撤销查封裁定。异议人永德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形式审查,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 行 长  陈 强执 行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