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何彪、杨廖、杨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被执行人何彪,男。被执行人杨廖,女。被执行人杨永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何彪、杨廖、杨永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彪、杨廖、杨永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彪、杨廖、杨永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