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50号申请人饶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饶某某要求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饶某某诉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周某某因患脑梗长年入住医院治疗。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某某原患XXX疾病多年,2006年突发脑梗,2011年起脑梗反复发作。现四肢瘫痪,不认识亲人,不能言语,生活不能自理。因申请人饶某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周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作鉴定。经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周某某患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某患血管性痴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饶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