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倩、张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2月29日0时许,来到白塔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门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脚蹬将□□□□公司门锁弄断侵入室内,盗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柯达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以及软包中华香烟四条(价值人民币2320元)后离开。2015年1月16日刘XX伙同孔XX(另案处理)来到白塔区□□□□敲掉门把手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756元。2015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刘XX和孔XX二人来到白塔区□□□□烟酒茶超市,欲入室盗窃时被人发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刘X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2月29日0时许,来到辽阳市白塔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门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脚蹬将□□□□公司门锁弄断侵入室内,盗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柯达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以及软包中华香烟四条(价值人民币2320元)。2015年1月16日刘XX伙同孔XX(另案处理)来到辽阳市白塔区□□□□敲掉门把手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756元。2015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刘XX和孔XX二人来到辽阳市白塔区□□□□烟酒茶超市,欲入室盗窃时被人发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刘XX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路X、吴XX、丁XX的陈述、户籍证明、价格鉴定书、扣押返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手段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累犯不妥,因其前罪犯罪是未满十八周岁,故予以纠正。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并破坏财物,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赃款人民币756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吉百利蛋糕店。被告人退赔给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82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XX的刑期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安东冉审判员 李琳琳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