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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源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午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济源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定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珍珍,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午朝,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济源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济源市双桥区(沁园街道办事处)东留村11巷8号的房产(济房他字第2010-23**号),用来偿还申请人代偿的借款本金98000元、垫付的违约金6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缺少出借人的签字,出借人不存在,借款合同不成立,且从2010年10月8日至今,其已支付申请人26650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已不欠申请人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异议,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济源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