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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恩慈与田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慈,金艳红,田立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07号原告:刘恩慈,男,2005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学生。原告:金艳红,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田立艳,女,1951年12月7日,满族。法定代理人:刘丽,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慈、金艳红、田立艳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恩慈、金艳红、田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慈、金艳红、田立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恩慈、金艳红、田立艳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